酒店宾馆员工过失行为处罚条例
一、轻微过失 >
1 、不打卡、代打卡,违反考勤 制度 ,罚 2 分;
2 、不按规定着装或仪容不整,工装不洁,罚 1 分;
3 、不按规定位置佩带工号牌或实习证,罚 1 分;
4 、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部门副经理及副经理以上 管理 人员、大堂副理除外),罚 1 分;
5 、擅自使用客用洗手间(部门副经理及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堂副理除外),罚 1 分;
6 、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内,罚 2 分;
7 、当值时间擅自换岗、调班、替班,未酿成事故,罚 3 分;
8 、当值时间使用酒店宾馆电话闲聊,罚 2 分;
9 、工作时间私会亲友,罚 1 分;
10 、当值时间收听(看)音像电视,罚 3 分;
11 、在岗位上吃东西,罚 2 分;
12 、下班后无故在岗位逗留,罚 1 分;
13 、高声喧哗或发出不必要的声音,在公共场所奔跑,罚 1-3 分;
14 、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罚 2 分;
15 、着工装在对客服务区抽烟,罚 3 分;
16 、对客人视而不见,不主动招呼问候客人,罚 1 分;
17 、不向客人使用规范用语(包括不讲普通话),接听电话不规范,罚 1 分;
18 、在客人面前做出打哈欠、挖鼻孔、剔牙、剪指甲、掏耳朵等不礼貌行为,罚 1 分;
19 、工作时间佩带饰物(手表、结婚戒指除外)或佩带奇形怪状的手表、婚戒,罚 2 分;
20 、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浪费,罚 1-3 分;
21 、未经许可擅自移动酒店宾馆物品(尤其是消防器材),罚 2 分;
22 、一线员工在岗位上翻看报刊、杂志、书籍,罚 2 分;
23 、工作岗位或员工宿舍长明灯、长流水、不关空调,私接电源等浪费能源或不安全行为,罚 5 分;
24 、擅自乘坐客梯(部门副经理以上、大堂副理及陪同客人除外),罚 2 分;
25 、工作场所不整洁,罚 1 分;
 
 
 
酒店宾馆员工过失行为处罚条例
一、轻微过失 >
1 、不打卡、代打卡,违反考勤 制度 ,罚 2 分;
2 、不按规定着装或仪容不整,工装不洁,罚 1 分;
3 、不按规定位置佩带工号牌或实习证,罚 1 分;
4 、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部门副经理及副经理以上 管理 人员、大堂副理除外),罚 1 分;
5 、擅自使用客用洗手间(部门副经理及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堂副理除外),罚 1 分;
6 、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内,罚 2 分;
7 、当值时间擅自换岗、调班、替班,未酿成事故,罚 3 分;
8 、当值时间使用酒店宾馆电话闲聊,罚 2 分;
9 、工作时间私会亲友,罚 1 分;
10 、当值时间收听(看)音像电视,罚 3 分;
11 、在岗位上吃东西,罚 2 分;
12 、下班后无故在岗位逗留,罚 1 分;
13 、高声喧哗或发出不必要的声音,在公共场所奔跑,罚 1-3 分;
14 、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罚 2 分;
15 、着工装在对客服务区抽烟,罚 3 分;
16 、对客人视而不见,不主动招呼问候客人,罚 1 分;
17 、不向客人使用规范用语(包括不讲普通话),接听电话不规范,罚 1 分;
18 、在客人面前做出打哈欠、挖鼻孔、剔牙、剪指甲、掏耳朵等不礼貌行为,罚 1 分;
19 、工作时间佩带饰物(手表、结婚戒指除外)或佩带奇形怪状的手表、婚戒,罚 2 分;
20 、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浪费,罚 1-3 分;
21 、未经许可擅自移动酒店宾馆物品(尤其是消防器材),罚 2 分;
22 、一线员工在岗位上翻看报刊、杂志、书籍,罚 2 分;
23 、工作岗位或员工宿舍长明灯、长流水、不关空调,私接电源等浪费能源或不安全行为,罚 5 分;
24 、擅自乘坐客梯(部门副经理以上、大堂副理及陪同客人除外),罚 2 分;
25 、工作场所不整洁,罚 1 分;
 
 

26 、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岗位,罚 1 分;
27 、宾馆召开会议,未按规定着装、迟到、早退者,罚 1 分;
28 、不按规范操作,不爱护宾馆设施设备,未造成损失者,罚 2 分;
29 、工作时间消极怠工、闲逛、聚众闲聊,情节一般者,罚 2 分;
30 、面对客人要求,不积极想办法解决,主动承担责任,反而抱怨他人(部门),情节一般;同事之间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抱怨,影响工作,罚 3 分;
31 、上班时间处理私事,影响工作,情节一般者,罚 2 分;
32 、因工作疏忽,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一般,罚 5 分;
33 、擅自带外来人员在集体宿舍留宿,罚 5 分;
(注:同时根据员工宿舍相关条例处罚)
34 、交接班不清或未填写交接班记录,未造成后果,罚 1 分;
35 、因疏忽,不小心遗失客人留言,未造成后果,罚 2 分;
一个月内两次违反同一条轻微过失条例者,按轻微过失条例 2 倍处罚。
二、过失
1 、工作时间睡觉,未造成严重后果,罚 5 分;
2 、损坏公物,不爱护宾馆设施设备,罚 2 分;
3 、涂改、假造单据、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罚 10 分;
4 、拾到钱物不立即上交,罚 10 分;
5 、不服从 管理 、拒绝或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无理顶撞上司,罚 10 分;
6 、部门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督导不力,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罚 5 分;
7 、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损失,罚 5 分;
8 、不执行服务规范,服务欠佳,引起投诉,罚 5 分;
9 、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声誉,罚 5 分;
10 、因疏忽,不小心损坏客人财物或遗失客人留言,造成不良后果,罚 5 分;
11 、在宾馆内吵架或吵闹、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宾馆安宁,罚 6 分;
12 、非工作需要未经客人允许,擅入客房,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罚 3 分;
13 、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醉态(因公例外),罚 8 分;
14 、擅自享用宾馆 经营 服务项目,按经营收费的双倍付费,并罚 5 分;
15 、私自食用宾馆物品,按经营收费的二至十倍罚款,罚 10 分;
16 、私换外汇;(注:同时归还私换外汇),罚 6 分;
17 、在员工告示栏或宾馆其他地方私自张贴、更改、取走或撕毁宾馆通知、通报,罚 10 分;

26 、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岗位,罚 1 分;
27 、宾馆召开会议,未按规定着装、迟到、早退者,罚 1 分;
28 、不按规范操作,不爱护宾馆设施设备,未造成损失者,罚 2 分;
29 、工作时间消极怠工、闲逛、聚众闲聊,情节一般者,罚 2 分;
30 、面对客人要求,不积极想办法解决,主动承担责任,反而抱怨他人(部门),情节一般;同事之间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抱怨,影响工作,罚 3 分;
31 、上班时间处理私事,影响工作,情节一般者,罚 2 分;
32 、因工作疏忽,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一般,罚 5 分;
33 、擅自带外来人员在集体宿舍留宿,罚 5 分;
(注:同时根据员工宿舍相关条例处罚)
34 、交接班不清或未填写交接班记录,未造成后果,罚 1 分;
35 、因疏忽,不小心遗失客人留言,未造成后果,罚 2 分;
一个月内两次违反同一条轻微过失条例者,按轻微过失条例 2 倍处罚。
二、过失
1 、工作时间睡觉,未造成严重后果,罚 5 分;
2 、损坏公物,不爱护宾馆设施设备,罚 2 分;
3 、涂改、假造单据、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罚 10 分;
4 、拾到钱物不立即上交,罚 10 分;
5 、不服从 管理 、拒绝或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无理顶撞上司,罚 10 分;
6 、部门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督导不力,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罚 5 分;
7 、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损失,罚 5 分;
8 、不执行服务规范,服务欠佳,引起投诉,罚 5 分;
9 、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声誉,罚 5 分;
10 、因疏忽,不小心损坏客人财物或遗失客人留言,造成不良后果,罚 5 分;
11 、在宾馆内吵架或吵闹、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宾馆安宁,罚 6 分;
12 、非工作需要未经客人允许,擅入客房,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罚 3 分;
13 、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醉态(因公例外),罚 8 分;
14 、擅自享用宾馆 经营 服务项目,按经营收费的双倍付费,并罚 5 分;
15 、私自食用宾馆物品,按经营收费的二至十倍罚款,罚 10 分;
16 、私换外汇;(注:同时归还私换外汇),罚 6 分;
17 、在员工告示栏或宾馆其他地方私自张贴、更改、取走或撕毁宾馆通知、通报,罚 10 分;

18 、擅自动用宾馆设备为个人提供方便,或私自外借本部门设备,罚 3 分;
19 、未经允许在宾馆内私售物品、募捐、散发手抄或印刷品,罚 8 分;
20 、不履行安全条例,罚 5 分;
21 、擅自向他人提供宾馆人事、财务、 经营 、设备、 管理 等方面的 资料 ,泄露宾馆机密,罚 20 分;
22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情节一般,罚 10 分;
23 、面对客人投诉,无宾馆整体意识,不积极解决,或将宾馆内部矛盾暴露在客人面前,罚 10 分;
24 、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妥善处理,推卸责任,导致不良影响,罚 10 分;
25 、因管理不善、督察不力或工作失职,使宾馆财产受损,罚 10 分;
26 、未经上级领导许可驾驶或动用宾馆的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罚 5 分;
27 、在员工公寓或工作柜里发现非个人保管的宾馆财物,罚 5 分;
28 、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信息传递不及时,引起不良后果,罚 5 分;
29 、对他人损害宾馆利益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罚 5 分;
30 、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宾馆重要场所(总机房、厨房、库房、设备间等),罚 5 分;
31 、旷工三天以下者,罚 10 分;
32 、当其他员工制止违纪行为时,拒不接受或挑衅,罚 10 分;
33 、迟到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 30 分钟以上按旷工计算),罚 5 分;
34 、当值时间擅自离岗,未造成事故,罚 5 分;
35 、宾馆召开会议,无故缺席者,罚 2 分。
两个月内再次违反同一过失条例,按过失条例的两倍处罚。
三、重大过失
1 、贪污、盗窃公私财物尚不够法律追究的,金额在 100 元以下,按其实额的 10 倍罚款(含拾获财物不上交,而据为己有者,或收受他人财物);
2 、三个月内受两次过失处罚,又有过失行为者,按该条过失条例的 3 倍处罚,并在宾馆通报批评;
3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原价偿还,并处以双倍罚款;
4 、打架闹事者造成一定后果的,罚 30 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5 、不服从管理,殴打管理人员的,轻者处以 50 分以内罚分,重者停岗待处,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 、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浪费或不良影响的,轻者处以 50 分以内罚分,重者停岗待处;

18 、擅自动用宾馆设备为个人提供方便,或私自外借本部门设备,罚 3 分;
19 、未经允许在宾馆内私售物品、募捐、散发手抄或印刷品,罚 8 分;
20 、不履行安全条例,罚 5 分;
21 、擅自向他人提供宾馆人事、财务、 经营 、设备、 管理 等方面的 资料 ,泄露宾馆机密,罚 20 分;
22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情节一般,罚 10 分;
23 、面对客人投诉,无宾馆整体意识,不积极解决,或将宾馆内部矛盾暴露在客人面前,罚 10 分;
24 、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妥善处理,推卸责任,导致不良影响,罚 10 分;
25 、因管理不善、督察不力或工作失职,使宾馆财产受损,罚 10 分;
26 、未经上级领导许可驾驶或动用宾馆的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罚 5 分;
27 、在员工公寓或工作柜里发现非个人保管的宾馆财物,罚 5 分;
28 、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信息传递不及时,引起不良后果,罚 5 分;
29 、对他人损害宾馆利益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罚 5 分;
30 、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宾馆重要场所(总机房、厨房、库房、设备间等),罚 5 分;
31 、旷工三天以下者,罚 10 分;
32 、当其他员工制止违纪行为时,拒不接受或挑衅,罚 10 分;
33 、迟到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 30 分钟以上按旷工计算),罚 5 分;
34 、当值时间擅自离岗,未造成事故,罚 5 分;
35 、宾馆召开会议,无故缺席者,罚 2 分。
两个月内再次违反同一过失条例,按过失条例的两倍处罚。
三、重大过失
1 、贪污、盗窃公私财物尚不够法律追究的,金额在 100 元以下,按其实额的 10 倍罚款(含拾获财物不上交,而据为己有者,或收受他人财物);
2 、三个月内受两次过失处罚,又有过失行为者,按该条过失条例的 3 倍处罚,并在宾馆通报批评;
3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原价偿还,并处以双倍罚款;
4 、打架闹事者造成一定后果的,罚 30 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5 、不服从管理,殴打管理人员的,轻者处以 50 分以内罚分,重者停岗待处,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 、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浪费或不良影响的,轻者处以 50 分以内罚分,重者停岗待处;

7 、 管理 人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造成较大损失者;处 50 分以内罚分或停岗待处;
8 、索取、收藏、传阅、复制淫秽物品者,停岗待处;
9 、污辱或殴打宾客和同事的,尚不够追究民事、刑事责任者,处 50 分以内的罚分,并除名处理;
10 、玩忽职守,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各类事故发生者( 500 元以内),按该事故损失的 3 倍罚款;
11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差错或恶劣影响者,停岗待处;
12 、因工作失职使宾馆财产被盗、诈骗、经济损失较大者,停岗待处;
13 、私开客房或在客房内留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员工自付,另罚 50 分;
14 、向客人索取小费引起客人投诉者,经核实后,罚 50 分;
15 、故意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窝藏赃物或作伪证者,停岗,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6 、客人投诉时主管人员不及时解决,推卸责任,导致不良影响者,罚 50 分;
1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满二十四小时,停岗待处;
18 、质检员在执行奖惩条例中有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执法违法者罚 20 分,并调离其岗位;
19 、管理人员对客人的投诉、员工违纪行为有包庇、隐瞒行为的,经查实,罚 10 分;
20 、在宾馆进行私人交易或利用职权获取私人利益者,罚 50 分;
21 、经员工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而受到处罚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2 、一年内受过一次严重过失处罚,又有严重过失行为的处以降职或留岗察看处分;
23 、一年内员工若有十二次轻微过失、八次过失、两次重大过失,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四、立即开除(凡有以下行为者,作即时除名或开除处理,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1 、偷窃客人、宾馆或员工财物;
2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
3 、侮辱、漫骂、恐吓、威胁、殴打宾客或同事;
4 、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
5 、组织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
6 、使用毒品、兴奋剂或麻醉剂;
7 、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8 、以任何形式或与同事串通伪造宾馆文件及 资料 以谋取私人利益;
9 、恶意造谣滋事,严重损害宾馆声誉;

7 、 管理 人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造成较大损失者;处 50 分以内罚分或停岗待处;
8 、索取、收藏、传阅、复制淫秽物品者,停岗待处;
9 、污辱或殴打宾客和同事的,尚不够追究民事、刑事责任者,处 50 分以内的罚分,并除名处理;
10 、玩忽职守,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各类事故发生者( 500 元以内),按该事故损失的 3 倍罚款;
11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差错或恶劣影响者,停岗待处;
12 、因工作失职使宾馆财产被盗、诈骗、经济损失较大者,停岗待处;
13 、私开客房或在客房内留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员工自付,另罚 50 分;
14 、向客人索取小费引起客人投诉者,经核实后,罚 50 分;
15 、故意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窝藏赃物或作伪证者,停岗,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6 、客人投诉时主管人员不及时解决,推卸责任,导致不良影响者,罚 50 分;
1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满二十四小时,停岗待处;
18 、质检员在执行奖惩条例中有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执法违法者罚 20 分,并调离其岗位;
19 、管理人员对客人的投诉、员工违纪行为有包庇、隐瞒行为的,经查实,罚 10 分;
20 、在宾馆进行私人交易或利用职权获取私人利益者,罚 50 分;
21 、经员工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而受到处罚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2 、一年内受过一次严重过失处罚,又有严重过失行为的处以降职或留岗察看处分;
23 、一年内员工若有十二次轻微过失、八次过失、两次重大过失,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四、立即开除(凡有以下行为者,作即时除名或开除处理,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1 、偷窃客人、宾馆或员工财物;
2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
3 、侮辱、漫骂、恐吓、威胁、殴打宾客或同事;
4 、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
5 、组织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
6 、使用毒品、兴奋剂或麻醉剂;
7 、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8 、以任何形式或与同事串通伪造宾馆文件及 资料 以谋取私人利益;
9 、恶意造谣滋事,严重损害宾馆声誉;

10 、故意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窝赃或作伪证;
11 、连续旷工超过三天;
12 、私带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宾馆;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14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
五、无薪停职
A 类:多次违反宾馆规定并且无悔改表现;
B 类:相关技能达不到宾馆要求,但宾馆同意给予待岗培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