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扬和奖励
1.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2. 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 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4. 积极专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绩突出的。
5. 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表现突出的。
6. 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治安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1. 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2. 违反消防法规和饭店消防制度的。
3. 对存在火险隐患不整改的。
4. 造成火灾事故直接责任者。
5. 因工作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有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