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特许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

联系电话:(8621)-61276600

法定代表人:陈文君

乙方(被特许人):常州锦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1.1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支持开展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标识、注册商标、专利、专有知识产权、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和锦江之星IT系统等。

1.2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且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并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锦江之星》特许经营旅馆,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1.3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商号、商名、品牌、合用名称、标识、招牌(旅馆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制服,广告等。

1.4 “特许产品”,是指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由甲方供应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备件、器材、物品、用品等。

1.5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甲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的《锦江之星》《JI》商标。包括《锦江之星》旅馆相关服务而使用的各种《锦江之星》《JI》服务商标,以及所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

1.6 “锦江之星品牌标准”,是指由甲方不定时采用或修改的用于说明建造、装修和经营管理锦江之星旅馆的所有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计划、规格、草图、草稿、图表、设计或其他文件模型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适用于乙方的特许经营旅馆(指乙方“加盟店”)的质量、设备、材料、外观、体积、人事安排、服务、程序等方面的所有必要标准。这些品牌标准以书面文件、电子文件、音像、程序等形式存在。

1.7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是指本合同附件一:《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该手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如所涉内容与本合同理解有不一致时,只有甲方具有对理解不一致的最终解释权。乙方必须遵守该手册所包含的所有特许经营管理的全部标准、要求、程序等规定并接受相应处罚。

1.8 “专有知识产权”,是指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结晶,它专属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专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锦江之星》《JI》商标、特许标识、技术规范、锦江之星品牌标准、锦江之星IT系统、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等。

1.9 “客房收入”是指乙方加盟店实际投入运营的客房所产生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房间总数×经营天数×客房出租率×平均房价

1.10 “中央订房系统渠道销售费”,是指乙方加盟店与甲方中央订房系统连接,对于中央订房系统CRS输送的订房(包括持甲方各类会员卡和联名卡通过CRS入住的客人),除首期加盟费和持续加盟费以外,乙方另再按一定费用支付甲方的CRS预订成本费。

1.11 “锦江之星IT系统”,IT系统一般由网络、硬件、软件三部分组成。锦江之星IT系统主要指由甲方自主独立开发或共同开发或购买的并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系统软件,包括但不限于酒店管理系统软件(即PMS系统软件,含客房、前厅、销售等模块,茶餐厅管理软件、锦江之星电话计费系统软件)、锦江之星中央订房系统(即CRS)接口软件和锦江之星信息管理系统(即JIMS),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和财务核算管理系统软件等。

1.12 “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是以实施锦江之星品牌战略为目标,实行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地区、旅馆(含特许经营)四级管理体制的运营管理系统。主要由项目投资发展、项目建设、市场营销、品牌标准及质量管控、餐饮服务、人力资源、培训、财务核算管理、运营保障、内部控制、信息技术、企业文化建设等分系统组成。

1.13 “酒店开业验收”,是指甲方为确保乙方加盟店工程建设和各项硬件、运营条件均达到锦江之星品牌硬件标准和开业标准而进行的乙方加盟店现场实地检查和验收,乙方加盟店开业验收分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二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乙方加盟店方可开业。

1.14 “差旅费”,是指按甲方标准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的合计费用,如有调整则按甲方届时标准执行。

1.15 “生效日”,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日期。

1.16 “定名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名称、房型名称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1.17 “定价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加盟店的各类房型的标准门市价及其相关价格体系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1.18 “内部工程许可”,是指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相关设计资料、方案已符合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同意乙方按照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对乙方加盟店建筑物进行建造、改造、装修、装饰的书面许可。只有在得到甲方明确的书面“内部工程许可”后,乙方才可执行和实施乙方加盟店建筑物有关建筑、装修工程改造设计、方案、计划,否则乙方不得擅自执行和实施。

1.19 “工程筹备期间”,是指乙方在得到甲方明确书面“内部工程许可”后,乙方加盟店建筑物工程开工日至开业验收合格日止的期间。

1.20 “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支持费”,是指甲方在工程筹备期间为乙方提供工程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1 “处罚”,是指乙方加盟店出现违反“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或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甲方发出口头/电子邮件或书面整改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诸如“罚款”、“停止中央订房与宣传支持”、“摘牌”等的处罚。

1.22 “书面整改函”,是指乙方加盟店出现违反“锦江之星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或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等情况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整改相关问题的“书面整改函”。乙方接到“书面整改函”后,必须按照“书面整改函”的要求完成整改,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回复中应列明整改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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