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宾馆饭店工程部处罚条例
为调动本部门员工上岗期间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岗位责任心,切实做到“有据可依、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饭店 规章 制度 及部门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要求制定以下细则: 一、处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于 10 元 —30 元罚款 ( 1 ) 上班迟到、早退时间为 30 分钟以内者;上班时间必须在 09 : 50 换好工装到达岗位,下班时间必须在 18 : 00 后才能离开岗位,以在岗位上实际检查为准。 ( 3 ) 上班不签到或不签退者; ( 4 ) 上班迟到、早退、脱岗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 5 ) 当班仪容仪表、礼貌礼仪不符合规范者;要求头发整洁光亮、无异味,前不能盖过眼眉,两边和后面不能过耳和衣领,面部整洁、眼角无异物、鼻毛要修剪,不能过长;手要保持干净,经常修剪指甲,不能配带戒指,不能配带广告性手表;皮鞋要保持干净明亮、无破损;服装要按规定着装,保持平整、干净,上班期间一律着工装,不能由于天气热就脱,工装口袋严禁装太多物品。 ( 6 ) 非当班时间无故穿工装外出者;包括外穿自己衣服,内装工服者。 ( 7 ) 在饭店见到同事或领导、客人不用规范礼貌用语、让路、指引者;规范用语包括“您好、您请、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对不起、谢谢,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的,请问您需要帮助吗?”等等。 ( 8 ) 言语、举止粗俗者;在饭店区域、同事之间,对领导、客人取绰号,说黄段子、吵架、做下流动作等。 ( 9 ) 在面客区域大声说话,维修工作产生噪音、异味,引起客人投诉者; ( 10 ) 无故不参加各种形式的例会及培训者;包括饭店、部门的例会、培训、协调会、报告会、培训,有特殊情况提前 4 小时以书面形式填报请假手续。 ( 11 ) 上班时间利用饭店电话接听私人电话聊天者;上班时间电话打成震动或关机者,严禁用手机或座机聊天。 ( 12 ) 在值班期间坐姿不符合要求者;包括身体歪斜、翘二郎腿、脱鞋子、坐在桌子上等。 ( 13 ) 接听电话不符合规范者;接电话要求声音适度、吐字清晰、手持电话听筒正确,必要时做记录。 ( 14 ) 在饭店随地乱扔废纸、果皮、垃圾者;乱堆工程备件者。 ( 15 ) 工作时未对工作区域保护造成二次污染,工作后对遗留垃圾及工作区域卫生未及时清理、粉刷者; ( 16 ) 对浪费饭店财产者;包括浪费水、电、汽等能源,及工程配件、材料能修理的配件不修理者。 ( 17 ) 各种维修保养表逐台 / 次填写者。 ( 18 ) 各自的卫生区域堆有杂物,不能保持清洁者。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30 元 —50 元罚款。 ( 1 ) 部门例会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部门例会时间为每天 07 : 50 ,所有人员参加。 ( 2 ) 对部门或专业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或完成后一天内再次返工者; ( 3 ) 未经同意擅自换班者,员工请假或换班需提前一天由专业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在案;主管级以上人员请假需提前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所有请假必须是书面申请; ( 4 )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 ( 5 ) 上班期间看报、看书、看电视、听随身听、 MP3 者; ( 6 ) 上班脱岗、扎堆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者;上班干私活,串岗聊天,不完成本职工作而去干别人的活。 ( 7 ) 无故不参加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者; ( 8 ) 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或无故不到者;每个员工有义务提供能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如有变动应主动告诉部门。 ( 10 ) 未按要求完成部门或专业安排的工作任务或有意推脱者(罚款 50 元); ( 11 ) 因服务态度、服务语言及其它因责任心不强而导致投诉者(罚款 50 元);

( 12 ) 上岗期间在工作区域吃零食、口香糖等食物者; ( 13 ) 部门质检员检查出工作区域卫生不合格未及时整改者; ( 14 ) 对所管辖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不了解、对系统不熟悉、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者 ( 罚款 50 元 ) ; ( 15 ) 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或漏填写者;在各种表格刮画、污损、撕毁者。 ( 16 ) 未按要求、期限递交上报的各种书面材料者;上交的书面材料不全,错字连篇,用词不当、词不达意者。 ( 19 ) 对同事间不团结及部门间协调工作不及时者; ( 20 ) 对发现的故障、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采取临时措施、不上报领导、隐瞒真实情况者。 ( 21 ) 违反饭店《员工手册》中 A 类过失者;
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1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 1 ) 不爱护饭店及部门设施、设备导致损坏、丢失者;在饭店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者;对发现人为损坏设施情况不进行制止者。 ( 2 ) 未能及时发现各种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者(包括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发现而未及时上报者)。 ( 3 ) 上班时间非维修工作而不在本职岗位者; ( 4 ) 由于交接班不清或责任心不强造成设施、设备受损者; ( 5 ) 上班时间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设施受损者; ( 6 ) 在岗位范围内对违反饭店及本部 制度 的行为不管不问或随意处置者; ( 7 ) 上班时间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或其他事故者; ( 8 ) 违反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工作程序和标准者; ( 9 ) 由于工作失职给饭店及部门造成一定损失并引起客人投诉者;(降职、降级); ( 10 ) 对各种事故及隐患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不上报部门负责人者;(降职、降级); ( 11 ) 散布影响饭店及部门声誉的言语者(降职、降级); ( 12 ) 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者(降职、降级); ( 13 ) 无故旷工一天者(降职、降级); ( 14 ) 违反饭店《员工手册》中 B 类过失者;
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 1 ) 上班时间睡觉者; ( 2 ) 上班聚众赌博者; ( 3 ) 未经同意私自挪动或打开设施、设备者; ( 4 ) 上班期间饮酒或带有醉态上岗者; ( 5 ) 进入客房打客用电话及使用客用品者; ( 6 ) 私自或伙同他人偷饭店财物以及客人、员工的物品者〈并视物品的价格给予十倍赔偿〉; ( 7 ) 对设施、设备野蛮操作者(并视损失轻重照价赔偿); ( 8 ) 无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者; ( 9 ) 造谣生事、影响饭店及部门声誉者; ( 10 ) 严重违反饭店 规章 制度、岗位工作说明、操作规程、服务程序造成不良后果者; ( 11 ) 违反饭店〈员工手册〉 C 类过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