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暨管理,悉依本规则订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第六条订定的手续录用而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而言。 第三条 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 主管 人员的指示,维持职场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协助诚实执行职务。 第四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悉依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职位,职种其定义如下: (一)职位:分派与一个从业员之工作。 (二)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的集合,其区别如下: (1)事务职 (2)营业职 (3)生产职
□ 人事 第六条 公司就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用为从业员。 第七条 (一)新进从业员应订立试用契约为试用从业员。 (二)试用期间订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记录用。 (三)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得予解除试用。 第八条 新进临时从业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间订为三个月以内。 第九条 (一)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亲笔履历表。 (2)从业员调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二)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保证书。 (2)志愿书。 (3)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健康诊断书。 (5)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三)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 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更。 第十一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因非业务上的伤病继续请假达一年者。 (二)因事继续请假达30天者。 (三)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延长。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二)合乎前条第二项者三个月。 (三)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要期间。 第十三条 停职期间内,停职原因消灭时,应予复职。 停职期间届满而停职原因尚未消灭时,依照下列办理: (一)合乎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者免职。 (二)合乎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者,再命必要期间的停职。 第十四条 停职期间的薪津均不给付,但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原因而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给付。停职期间的年资不予计算,但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停职人员,公司认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业务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时。 (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胜任业务者。 (三)工作成绩或效率显著低劣者。 (四)其他基于前项有不得已的原因时。 第十六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准予退职: (一)死亡者。 (二)届退休年龄者。 (三)经申请辞职获准者。 (四)超过停职期间而未能复职者。 (五)雇用期间有定期,其期间届满者。 第十七条 从业员希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公司认为有其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