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和债务(如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 核算 。 二、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包括外币帐户和对应的非外币帐户)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汇率,本企业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 三、每月终了,各种外币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帐户单独核算。同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当按照本制度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摊销,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如为收益净额,其 会计 处理方法可以由企业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定: 1、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 2、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 3、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筹建期间汇兑收益的帐面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 成本 。 四、在外汇调剂中卖出或者买入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外币的实际调剂价与该外币帐户的原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月末时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并调整。 买入的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单独记帐,并在支用时按照帐面调剂价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者逐笔认定等方法确定。 五、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在辅助性备查帐簿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将该项外汇额度通过外汇调剂卖出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