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如何处理房价投诉问题
 案例回放:酒店有位顾客是凌晨 3 点人住酒店.当天晚上 20 点退房时,酒店向其收取两天房费。而顾客却不同意。他认为,酒店客房标间价为 275 元/天。一天 24 小时.人住 17 小时,却收取 48 小时的钱,这样显然不合理。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类似这样的投诉,在全国各地的酒店时有上演。按酒店业惯例,大多数酒店规定,凌晨 5 点后入住才算第二天,因此某位顾客如果凌晨 l 点人住到当天 l2 点就算一天,加上酒店一般规定:超过 l2 点延迟退房至 l8 点收取半天房费,超过 l8 点收取全天房费。
  顾客和消费者协会把酒店这种计费方式的“惯例”,认定为 “霸王条款”,认为酒店、宾馆的“惯例” 做法 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 24 小时,在没有特别约定“不满一天按全天计价”时,消费者住宿不 24 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 24 小时计价,酒店的做法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酒店方认为,《中国 旅游 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 ( 钟点房除外 )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 12 时以后、 l8 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 18 时以后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自 9O 年代国内饭店行业与国际接轨后.一直遵循这个国际惯例,一般在旅客人住登记表中对此都作了说明,应该理解为顾客人住酒店,即视为接受了该合同条款。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由于所站的立场的不同.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单纯的认定为“霸王条款”或者简单地理解为顾客人住就意味着“合同”“生效”还是有失偏颇。
  作为酒店 管理 者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在有关加收房费的条款中,使用了饭店“可以”的弹性措词,因此总台在办理人住时,对在后半夜或凌晨进店的客人一定要事先告知这一规定,征得客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入住开房手续。
   (2) 本案例中,从酒店角度要求收两天房费是有一定道理的。客房主要功能是给客人提供休息的环境,因此客人在凌晨至当天中午占用了客房的主要睡眠时段,按行业惯例可收一天房费。而其 20 点退房后,酒店夜班客房服务员安排一般很少而且对客服务的事情却很多,该房可能因为不能变成 VC 房,而造成当天无法出售,给酒店经济利益带来损失。酒店管理者应耐心向客人做解释工作,争取获得客人的理解与认可。
   (3) 但如果客人坚持不肯付两天房费,我们不能一味认为客人无理取闹,应认识到其观点的合理性,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可以酌情考虑客人的要求,给予房租的适当减免,让服务更加趋于人性化,从而赢得更多的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