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 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 3 条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方案由行政部经理提出。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 4 条正式印章,指公司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以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印章。
  第 5 条专用印章,指公司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各职能部门章、董事会办公室章、总裁办公室章、监事会办公室章、保卫工作专用章以及分支机构财务专用章、分公司人事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
  第 6 条人名用章,指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 7 条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
   (l) 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 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 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4) 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5) 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 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第 8 条董事会、监事会印章使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及职权行使。
  第 9 条分公司和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根据公司、分公司的授权用于第 7 条的全部或部分项目。
  第 10 条各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1) 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公司内部对口业务部门的电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联系;
   (2) 用于对外工作介绍信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函件等。
第四章      印章的制刻
  第 11 条印章刻制和更换的申请和审批
   (l) 公司印章、董事会和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行政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2) 分公司印章,由分公司根据有关批准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3) 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信函往来,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内部网上部门信箱为准。若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制印章,应另行申请,限定使用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 4 )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上级单位提出书面制发申报。
  第 12 条印章的刻制
  公司各类印章由行政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专营单位刻制。
  第 13 条各类印章的规格、材质
   (1) 公司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2) 公司专用章(除财务专用章外)和分公司印章,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3) 分公司人事专用章;外直径×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4) 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 14 条使用公司印章或高级职员名章时应当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单”(见下表),写明申请事项,征得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第 15 条使用部门印章和分公司印章,需在申请单上填写用印理由,然后送交所属部门经理,获得认可后,连同需要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第 16 条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 17 条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用代理人印章。
  第 18 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枇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
  第 19 条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果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覆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 20 条公司印章的用印,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公司、部门名章及分公司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
  第 21 条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第 22 条正式印章、人事专用章启用前,有关部门应将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公司主管部门。
  第 23 条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须更换印章保管人。单位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 24 条印章颁发单位和使用单位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 25 条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保密处。
  第七章     印章的停用
  第 26 条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行政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 27 条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五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行政部。
  第 28 条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行政部经理则应根据情况依相关规定的手续处理。
  第 29 条除特别需要,由行政部经理将废止印章保存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