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处在探索阶段。对于我国企业而言,90年代后期才开始尝试运作MBO,1999年7月四通集团开始了首例 管理 层收购。尤其是2002年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的颁布,以及财政部放开了国有股向民营企业转让的政策,不少上市公司陆续采用此办法对公司进行相关改制。。然而在此期间出现了很多问题,2003年4月,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函,建议在相关法规 制度 未完善之前,对管理层收购行为(针对大型国有企业)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在这期间有很多中小企业采用这种改制形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前不久国资委又出台新规定,决定对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MBO又开始推动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发展。 我国饭店业直至21世纪才开始运作MBO,这是因为饭店业中运用MBO的大部分是国有饭店,而国有饭店的改制是最近地方政府提出的改革要求。最早进行管理层收购的是浙江开元旅业集团,以集团总裁陈妙林为首的四位主要 经营 者对国有集团进行了改制。随后很多地方政府采用管理层收购对国有饭店进行改制,如2003年上海对半数以上的国有饭店进行资产重组;同年江苏全省近1500家党政机关宾馆被一刀切式的推进市场, 9月底南京市政府相应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的实施办法》;2005年山东省国有 旅游 饭店改革工作会议召开,要对省内558家饭店进行改制。 2、试行的范围较广,层面较小。一方面,由于我国具体的条件和环境不同,在收购目的、操作机制、收购主体等方面都不同于国外的MBO(吴东晓、戴维奇,2004;盛立军,2005)。我国进行的管理层收购是在借鉴西方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的,因此并非仅仅局限于上市公司,是“中国式”的MBO(简梦雯、杨平,2005)。 另一方面,据有关 资料 显示,国内至少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正在酝酿或者已经实施MBO,然而由于我国上市饭店数量很有限,而非上市国有或集体饭店数量众多,管理层收购主要集中在非上市国有或集体饭店这个层面,尤其是非上市的国有中小饭店。实际上,上市公司由于法律、法规要求更为严格,在操作过程中要比非上市公司难度高得多。 3、失败的几率较高。饭店管理层收购,指饭店(包括上市和非上市饭店)中的管理层依靠自身力量融资以收购饭店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改变饭店的产权,实现饭店改制的目的。目前我国一些国有饭店采用管理层收购的形式来实现改制,无论是就其操作过程还是将改制后的业绩作为评判标准,很多饭店的管理层收购只能算是失败。 目前我国饭店业运行MBO失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有资产出现大量流失。目前从现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案来看,大部分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股票的净资产;对于非上市公司很多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低于实际价值。对于国有饭店来说,由于它的产权难界定,资产评估难准确,更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海航酒店有限公司进驻山西迎泽宾馆后,重新评估其资产,将股份制改前评估的3.4亿元资产核减为1.764亿元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1.7亿元的流失。 (2)收购中出现不公平和不公开的行为,如内部人交易、暗箱操作等。一些国有饭店在运作MBO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导致信息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影响了部分人的参与;甚至没有公开MBO的运作过程,导致出现暗箱操作等很多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某些人的个别利益,政府或酒店故意设置条件限制的高门槛,从而将竞争对手挡在门外。

(3) 管理 层的融资渠道、支付方式、收购主体等出现了不合法行为。由于管理层很难依靠自身力量筹集到所需资金,只好选择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往往容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如有的管理层以饭店做抵押,向银行贷款购股,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同时管理者收购主体也不能保证合法化(马若微,2003),如我国《公司法》中有“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有关规定,使得很多壳公司在我国的存在是不合法规的。江苏省社科院企业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克林指出:“有些机关宾馆的管理人实际是党政干部,而非职业经理人,他们在企业改制时是否有资格享受股权奖励,目前在理论上还未得到认同。” (4)各方利益的很难权衡导致出现各种问题。一方面原饭店抵押、债券、债务等第三者责任无法界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纠纷事件。另一方面由于收购参与者的目的不同:管理者希望 经营 好饭店以获得更高的回报;风险投资家则希望在短期内提高股东的价值;银行则希望能够及时收回贷款和利息。目的的不一致导致管理者在经营饭店中难以协调多方面的问题,影响了改制的效果(Frier & Birley,1999)。 二、导致中国饭店运作MBO失败的因素 1、不具备运行MBO所需要的相关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MBO要求一方面企业的负债率要低,这样收购后可以很好的体现杠杆作用;另一方面企业的股权要分散,这样管理层就能用比较少的资金获得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然而我国上市饭店数量少、负债率高、股权集中的特点,决定了MBO很难在上市饭店中有效运行。 对于非上市的饭店,有学者从产权特征、行业特征、管理层特征、效益空间特征、主管部门特征等方面进行了条件界定(魏敏,2004),但是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员工方面。饭店是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如果改制过程中不考虑员工的利益,在职工安置问题上处理不当,会导致员工的消极情绪,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影响改制的效果。 可见管理层收购这种改制形式不是适合于所有类型的饭店,然而很多地方政府往往把它当作惟一方式,或者当作主要模式,导致部分饭店MBO运作的失败。 2、缺乏运行MBO的管理层 饭店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点——以提供服务为主,而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管理水平,可以说管理层在饭店经营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同时MBO的运行是很复杂的,其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需要科学严谨的设计,需要相应的操作者有全面的管理、财务、法律知识,指导整个运作过程。因此适合做MBO的饭店,其管理层的管理经营能力应该比较强,而从可操作性角度来说,管理层最好有能力组建一个对饭店的历史发展作过贡献的管理团队,并且这个团队能够得到饭店员工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也是外界投资机构对企业有信心借贷的关键。再者这个团队中还需要有一到两个核心人物,他们能够利用合法的渠道筹集到所需收购资金,同时也可以去影响政府,得到政府的帮助[1]。 然而由于中国饭店业的起步较晚,饭店管理层的水平更是参差不齐,很多国有饭店的管理层都是通过政府任命上台,他们缺乏相应的饭店管理才能,未必有能力把饭店经营好。 3、很难合理界定饭店产权和评估其资产 (1)国有饭店的产权不明晰,产权关系很难理清。MBO必须在产权明确的公司治理完善的企业中,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认购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然而目前饭店的投资建设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有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有党政机关部门投资的,有国有大型企业附属投资的,还有中外合资的。这使得这些饭店产权很难清晰,影响了后期的资产评估。
(2)由于我国运行MBO不同于国外,正如前面所提到的 管理 层收购大多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非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转让的价格问题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最常用的衡量指标每股净资产,却不能很好地表现饭店的当前价值和未来价值。 (3)对于非上市的公司,目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四种: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在实践中我国以重置成本法为主,但这种方法只能静态反映资产的历史价值,同样不能反映饭店的当前价值和未来价值。尤其饭店的资产评估还涉及到诸多方面,如固定资产原值和净现值、债权和债务、无形资产(品牌等)以及另类资产(饭店收藏的画作、艺术品等)等等,都难以评估[1]。 (4)土地的使用问题是当前评估中的热点问题。前面提到的江苏机关宾馆的改制引起了很大差价,据相关会计公司说“我们做出的资产评估并没有包括饭店土地出让金和无形资产。”而最终以租赁方式解决了用地问题。目前土地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二是每年支付土地租赁费。现在多数改制饭店是采用每年交租赁费的方式,然而目前对土地租赁费没有什么相关的法规和参照标准,同时土地的使用形式在不断改变,这使得土地的租赁费评估比较难。 4、缺乏良好的运作环境 (1)政策环境。目前我国对管理层收购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更多的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对管理方法、信息披露以及监管等制定了相关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具体针对MBO运行特征的具体政策,使得一些饭店在运作中不得已采取了违规的操作。同样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家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则影响了部分上市饭店的改制进程。 (2)金融环境。在西方国家,MBO的融资渠道是多种多样并且畅通无阻的。而目前我国有严格的金融管制,同时缺乏相应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方式,使得许多有意收购饭店的管理者也因为资金问题而不得不放弃,而有的管理者则为了融资采取了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 (3)法律环境。一方面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MBO的法律,造成对一些问题的规范性缺乏约束,引起很多相关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是滞后的,在一定程度上对MBO的运作形成了障碍,如《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集资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实际上就使收购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收购的活动成为非法。 (4)中介机构。在英美国家,中介机构对于MBO的运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这是因为中介机构既可以为公司提供有价值的标准化评估,又可以提供税收和法律方面的服务,甚至提供收购策略、融资策略等咨询服务。然而从我国现有的市场体系来看,中介机构不健全,机构体系不完善,中介人员的职业水平不高等,都不利于饭店MBO的运作。
5、缺少完善的监督系统 我国饭店MBO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监督力度的不够,导致出现很多违规行为,影响了饭店的改制效率。刘有章(2003)从定价体系、后行为、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等方面说明了当前监督不够完善,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 6、很难选择合适的运作方式 目前我国MBO运作形式多种多样,出于规避有关法律的限制和未来主体运作的考虑,对于上市公司 管理 层普遍采用间接收购方式完成MBO,有管理层融资收购,如四通等;有成立壳公司的,如粤美的、洞庭水殖、佛山塑料等;有直接受让大股东股权,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有利用第三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职工持股会等)进行收购,如美的等。而我国饭店投资背景、产权等复杂多样,导致很难选择合适有效的形式。 除以上原因之外,MBO整个运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风险因素,如行政风险、定价风险、融资与分红风险、运作风险、合法性风险等等,这些也可能导致饭店运作MBO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