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 管理 ,规范财务行为与财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 制度 ,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酒店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第三条 酒店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确保资产保值与增值。 第四条 酒店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上缴各项税、费,保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酒店应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条例仅包括会计人员、固定资产及其折扣、成本核算与费用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财务部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是酒店财务部工作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财务部经理及财会人员由酒店领导班子考核后,统一聘用。 第九条 财务部经理具有以下权利: (一) 对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的聘任、晋升、调动、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 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 组织本单位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 (四) 参与本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五) 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财务部经理职责: (一) 确保酒店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本的流失; (二) 真实、完整、及时的报告酒店的财务状况、 经营 成本和现金流量情况; (三) 监督、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酒店会计 规章 制度。 (四) 其它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部门经理若自行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酒店领导和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去职。 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定期对其管辖的会计人员进行德、 能、成绩的考核,作为升职、降职、续聘、解聘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经考核 称职者,方可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对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琐事的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主要劳动 资料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动力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设备。 第十五条 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非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也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资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帐簿设置,财务部门设固定资产总帐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每项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折旧率和状况。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由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进行编号,并贴粘标签,作为固定资产台帐的依据。 第十八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封存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条例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酒店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及建筑物残值统一按原值5%计算,机器设备残值统一按原值3%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和外借须按总经理批准,并制订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使用,合同应对租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修缮保养、税费负担、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应报酒店领导审批,注明报损原因、固定资产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原值、净值、并附有挂部门对固定资产报损的检验报告。报损固定资产残余价值和变价收以及保险赔偿收入,应冲减清理支出。报损固定资产净余额,结转为营业外支出或收入。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对盘盈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本管理任务:反映和监督企业各项费用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制度和酒店有关规定以及酒店的计划和定额,严格控制费用,促使酒店合理、节约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正确地计算经营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反映和监督成本计划完成的情况,为预测成本和利润、参与酒店经营决策提供资料,促使酒店改进管理,加强经营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程序:对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和控制,确定计入成本的界限;成本核算要贯彻受益原则,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一) 正确划分应计入经营成本与不计入经营成本的界限,遵守成本开支范围。 (二) 正确划分各个月份的成本界限,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成本,不管其何时付出,都作为本期成本处理,不得将本期成本计入下期成本处理,不得将下期的成本提前计入本期。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通过预算控制费用开支计划,严把审批关,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应按照国家财经制度,酒店的有关条例、规定,严格审核超标准部分和经营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积极筹集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赢利能力,降低融资能力。 第三十一条 酒店不得将费用结转到待摊费用、或其他科目。 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在领用时一次性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预提的,预提大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实行待摊的发生修理1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五条 酒店发生的坏帐损失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酒店也可以按照应收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费用指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即采购商品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经营费用包括由酒店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劳务费、广告费、商品消耗等。 第三十九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建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酒店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等。酒店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记入开办费,不行列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与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或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输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成本,不得列为财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酒店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开支,未经领导预先批准的某些消费性开支,不得报销。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应对费用开支增长比率、结构比例变化进行分析、发现费用增长的因素,找出降低费用的对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酒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如与有关政策、法规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