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 半年前,3岁男孩蒋浩在路上玩爽撞上餐厅设在路边的烤肉炉上开水壶被烫伤。11月1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案。   4月25日下午,蒋浩在沙区雅玛里克山一小区附近玩耍。他从一餐厅前的斜坡上溜车向下滑时,不小心碰到人行道边上摆放的烤肉炉,烤肉炉上架着的开水壶翻落,开水将蒋浩烫伤。   蒋浩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背部、臀部及双下肢不同程度烫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蒋浩出院后,其父母向餐厅老板马克要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近10万元。马克说,蒋浩住院期间自己已支付4500元,拒绝再次付款。   2013年9月,蒋浩的父母诉至沙区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浩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查明,餐厅营业执照登记业主为于梅,马克于2012年5月27日从于梅处租赁 经营 该餐厅,每月向于梅交纳3500元租金。   法院认为,因人行道边上摆放的烤肉炉属马克经营的餐厅所有,烤肉炉上所架的开水壶也是该餐厅所为。马克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应对人行道边上的烤肉炉上所架的开水壶负有谨慎注意 管理 职责,其疏于管理以致蒋浩玩耍时被开水烫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梅系该餐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其对马克在实际经营该餐厅期间仍负有管理督促义务,其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蒋浩年幼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人行道上玩耍时,其监护人未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对蒋浩所造成的损伤亦有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确定蒋浩自行承担40﹪的责任,马克承担60﹪的责任。   11月15日,法院判决马克赔偿蒋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于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