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倒摔碎价值 35 万手镯 饭店被判 30% 责任
  看一看一审二审法院怎么判?
     朱女士今年 44 岁,在一家银行工作。 2009 年,她托朋友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当时买成 10 万元。
    2011 年 3 月 28 日晚,朱女士和几个朋友前往九龙坡区某知名饭店吃饭。当晚 10 点过,饭店清洁工张阿姨见大厅食客渐少,便拿着拖布将大厅地面拖得干干净净,随后在未干的地上放了一块警示牌:小心地滑。
     此时,朱女士从包间出来上厕所,走到大厅收银台转角处,不小心滑倒,左手重重地摔在地上,左手上那只玉镯摔成 4 截。
     事后,双方因为无法协商赔偿问题,朱女士将该饭店告上法庭。
     同年 4 月,经权威部门鉴定,这只手镯为翡翠 (A 货 ) 。后来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这只手镯在完好状态下市场价值为 30 万元~ 40 万元。
     饭店究竟该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 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也有一定争议。
      一审判决
     饭店承担 70% 食客承担 30%
     一审法庭上,朱女士称,该饭店在客人尚未完全离店时就将地面拖得湿滑,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发生,过错完全在饭店,应赔偿全部损失,即鉴定手镯的价值 35 万元。
     饭店辩称,清洁工设置了 “ 小心地滑 ” 的警示牌,虽然存在过失,但履行了一定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朱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身上有价值不菲且易碎的物品,应当比普通顾客更加小心谨慎。
     今年 3 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饭店在客人尚未完全离店时,就用拖把拖地,应当预见地面湿滑可能产生致客人摔倒的危险性,虽放置了 “ 小心地滑 ” 的警示牌,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发生,致使朱女士摔倒致翡翠手镯破损。
     法院判决:饭店承担 70% 的责任,朱女士承担 30% 的责任。
      二审判决
     饭店承担 30% 食客承担 70%
     一审宣判后,饭店不服,认为责任在顾客一方,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翡翠手镯在个人随身财物中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朱女士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在佩戴这类饰品时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或是采取为财产投保等方式分散可能出现的风险。
     法庭同时认为,朱女士在就餐时未向饭店明示自己携带有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果要求该饭店对这类财产损失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显然超过了其为朱女士等人提供服务可能获取的收益,也即超出了其作为 管理 人正常能够预见的范围,增大了防控风险的成本。
     法院判决:朱女士承担 70% 的责任,饭店承担 30% 的责任,饭店赔偿朱女士损失 10.5 万元、评估费 8000 元。
     市五中院承办法官称,对贵重物品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应当显著区别于通常物品。
  “ 是否事先申报贵重物品价值,对责任划分有重要意义。 ” 承办法官称,若事先申报,则宾馆、饭店等 经营 场所管理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增加安全保障措施,并且可以因此收取相应费用,甚至还可以选择不为其提供服务。
     承办法官称,虽然该饭店地板湿滑导致朱女士摔倒,但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在其应当预见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朱女士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