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管理 制度
  第 1 章    目的
  第 1 条为了加强本企业税务工作,保证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保证企业遵循税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章   税务登记制度
  第 2 条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 经营 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 3 条本企业自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30 日内,财务部应执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 4 条当公司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度时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 3 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 5 条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 6 条总务部和财务部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
  第 7 条财务部按照政府税务部门定的规定印制发票。
  第 8 条总务部和财务部须按国家财税部门的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 资料 。
         第 4 章   纳税申报
  第 9 条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
  第 10 条财务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 11 条财务部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财税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第 12 条财务部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第 5 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 13 条财务部应不断学习,了解最新的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当有减、免企业税的政策规定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第 14 条财务部因计算失误多交税款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第 15 条财务部有权利和义务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公司的正确执行。
  第 16 条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不应有的损失时,将按公司工作责任制度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 17 条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