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 路过餐馆门前摔倒受伤,路人获得了餐馆赔偿,这是10月31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纠纷。据悉,今年67岁的秦某路过一家快餐店门前时,因该处瓷砖油滑,他不小心滑倒,致胸椎压缩性骨折。随后,秦某将该快餐店告上法院,索赔损失。法院一审认定,该快餐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秦某受伤80%的赔偿责任,赔偿秦某8800多元。     出事的快餐店位于南宁市华东路,其门前是公用人行通道,原来是水泥路,地面呈里高外低式倾斜。去年7月23日,为提升店面的整体形象,老板杜某便在快餐店门前通道上铺设瓷砖。早上,老板会在店外摆卖早餐。去年7月25日上午9时55分,秦某步行经过快餐店门前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当天被送往医院。经检查,秦某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在住院治疗5天后,秦某回家卧床休息了3个月。秦某的家人认为,老人走过快餐店滑倒,是因为该店门前的通道上油腻湿滑,又是斜坡,而杜某也未对所铺设的瓷砖进行防滑处理,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才导致秦某被滑倒,杜某应该为秦某的伤负责。可双方却对赔偿一直协商不下,去年底,秦某将杜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4万多元。     杜某觉得自己挺冤枉,他认为秦某摔倒是因为当天下雨湿滑,是秦某自己走路不小心所致。考虑到当天下雨,地面受天气影响,他还特意在通道设置明显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小心地滑,他并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 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杜某作为快餐店老板,在自己 经营 的店门前铺设了瓷砖,对经过店门前瓷砖区域的不特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快餐店门前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正值雨天,杜某将部分餐饮卖点摆设于店门右侧,确实在通道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同时,杜某也在警示标志旁边添置了可丢弃油污残物的垃圾桶,且事发地点为里高外低的坡度,这加剧了雨天瓷砖湿滑的效果,增加了通行危险性。因此,杜某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不能抵消由此产生的现实危险性,应负主要责任。而秦某明知雨天在坡路行走,且有警示防滑标志的情况下,未谨慎行走采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滑倒,对此,秦某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针对秦某的损伤后果,法院认定由杜某承担80%赔偿责任,由秦某承担20%的责任。秦某的合理损失为1.1万多元,杜某应赔偿秦某88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