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营收现金缴纳的 管理 办法
  酒店对营收现金采用钱、帐分途的管理方法。有关控管方法按以下程序执行,所有人员均应绝对遵守本酒店营收现金缴纳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违反者将受纪律处分,以至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1 、夜班核数员、前堂收银员、 餐厅 和其它营业点的收银员均应在下班时将各该班次的账单点核清楚,并完成各该班的营业收入报告。账单和有关报告应于下班后第一时间交到各该班次的当值领班的办公室,以便在初步核查后转夜班审核组进行随后的帐务工作。现金部份应于下班前,在第三者见证下投入设在前堂收银办公室内的投放式现金投纳保管箱内。
   2 、每一班次的收银员在完成帐表的核查工作后即应将其所持现金中应属零找备用金的部份划出,点核清楚后存入由其个人保管的零找现金保险库内加锁存储。在减去零找备用金的额度后应属该班次的现售所得的现金收入,则按第 1 。点和第 4 。点的规定,投入投放式现金投纳保管箱。
   3 、每班的现金收入必须与各该班的营业报表内所统计的现金销售额相吻合。如有任何差异应实时查明,差异部份不论是超出或是短缺均应如属填报,记录在收银员报表内的现金超短栏内上报,不得隐瞒。
   4 、现金收入应在该班当值领班或前堂收银员当面见证点算清楚后,实时在缴纳封袋上如实填写清楚,并在该见证人的见证下封好缴纳袋,并在袋口骑封加签,然后实时投入现金投纳保险箱中。收银员和见证人均须在投缴记录表上同时加签。所有封袋必需使用香糊,或胶水封口,不准使用透明胶或订书机封钉作为加封,未依循本项规定进行者,除对因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外,并将被视作蓄意违反本管理办法,遭受纪律处分。
   5 、所有投缴事项必须即核、即签、实时投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缴款人和见证人均有责任监督对方按本规定的条款完成规定的事项和核签,对不按规定操作而引致的后果,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受同等处分。
   6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在没有见证下,独自封袋投箱者,除因此引致的后果全部由其个人负责外,还应按触犯部门 规章 制度 论,初犯者予口头警告,蓄意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以至最后警告。
   7 、缴纳人和见证人不按规定,没有当面点核,或不认真点核而造成的过失,按第六项的规定同等处分。
   8 、违反第四项内容规定的任何情况者亦应按情节给予与第六项规定相同程度的处分。
   9 、收银缴纳登记表的每一栏,均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完成要求填入的数据填写,并在规定的栏位加签,不得有遗漏,错填。其中因错写需要更正的,应用横线划去,再在其上方写上正确数据,然后由缴纳及见证双方加签。违反本项规定者按与第六项相同的程度给予处分。
   10 、每一班次的领班和主管应对各该班次收银员的现售所得现金的缴纳情况加以检查,保证所有现金收入款项均已缴纳入库。所有收银员必须办妥缴纳现金收入,并完成各该班次的报表及帐务后,方可下班。每一班次的当值领班均应对收银员缴纳登记表进行检查,并对出现不完善的情况实时查明原因,并将情况通知在班的上一级主管人员,若当时未有直属上级主管时,应向当时财务部在酒店当值的其它主管人员报告。
   11 、收银缴纳登记表未端的缴纳封总包数及缴纳封中是否有破损的情况,由总出纳在第二天与见证人共同打开保险箱取出缴纳封袋时按实填写。实际包数或封内的缴款如与登记表所载情况有出入时,若当时办公室还有第三者在场时,应请第三者 ( 前台收银处 24 小时均有人员当值 ) 作证,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处理。
   12 、若当天所有缴纳封均未有破损时,破损封数目的字段应加 “ / ”斜线删除。若封袋有破损时,应将该等破损封袋的情况注明,并按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理。
   13 、总出纳及见证人均须在登记表上加签,任何一方漏签,另一方未能予以提醒,均属疏忽责任。
   14 、收益审核每天均应在总出纳完成缴款点核后,检查经总出纳和见证人加签的登记表,并与收入报告的现售总额核对。保证该天的现金收入确已无误入库。如有差异应实时与总出纳共同查明原因。切不可拖延,以致增加核查的难度。
   15 、总出纳在点核所有缴款后,应将各收银员的缴款情况,按实在总出纳的每日现金日报表内加以记录,并将副本抄送收益审核查对。
   16 、收银员缴纳报告 ( 缴款封 ) 应予保存不少于 12 个月,收银缴纳登记表应予保留少于 18 个月。总出纳每日现金日报表应作为辅助帐表并由总出纳加以保管。
   17 、总出纳应对各收银员的零找备用金按第 19 点的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具体时间应按营业情况决定,但不得预先通知。
   18 、收益审核应对在岗收银员进行不定期的现金 ( 包括备用金和当时的营业现金 ) 检查,所有检查均应按营业情况考虑,避开高峰期,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此项检查每月应进行 2 次以上,并须依照第 19 点的规定进行。
   19 、第十七及第十八项的检查均应留有记录,记录应有检查人员和收银员双方的加签,以确证当时的检查结果。为保证检查在公正和认真的情况下进行,所有的现金检查,均应具备第三者作为见证, 整个检查过程应在见证人监督下进行,并由见证人在双方人员在检查记录上加签后,最后加签证明。
   20 、本管理办法得由酒店财务总监,按酒店业务和执行情况不时加以监察,并于必要时按实际情况给予修订,修订本应于当月内报回管理公司备案。